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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科投资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招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集团谋求效益最大化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集团公司、部门、项目公司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所有的经济项目,包括工程施工、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物资采购、设备采购、营销策划、广告发布宣传、物业管理等项目。

第四条 集团招标领导小组对上述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对投资采购额5万元以下和授权范围内的采购活动由相关公司、部门、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招标工作决策机构为集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搜集和推荐相关投标单位、材料供应商;

(二)授权招标管理办公室实施招标的具体工作;

(三)主持开标会;

(四)参与招标、评标、定标等相关工作;

(五)监督评标工作;

(六)审查评标报告,提出定标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七)指导和监督集团招投标有关工作。

第六条 招标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集团各项目部、公司的工作联系单制定实施招标工作并组织日常招标活动;

(二)依据招标实施细则及相关招标实施流程,办理招标工作的全部手续和相关内、外联工作;

(三)负责招标文件的拟稿、报批、发放、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各类资料和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四)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评标的整理记录,办理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及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手续;

(五)收集相关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信息及基本资料,建立和完善合作企业资料库;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招标前期工作

第七条 集团各项目部、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进度将招标事项报送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事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图纸、方案、工期、质量、保质期、结算付款方式等要求,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第八条 集团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结合集团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集团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投标人和投标人资格进行以下方面审查: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集团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招标文件评审。评审分为一般评审、集中评审。

(一)一般评审。一般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各专业部门对本部门所负责部分进行内部评审,形成内部评审意见,并修改整理好的招标文件。

(二)集中评审  

集中评审。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招标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各专业部门、专家对招标文件初稿进行评审、补充、修改和完善,并修改整理好的招标文件。

(三)评审要求:

1.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应及时、准确,招标文件评审工作应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各专业部门应积极配合,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应及时通知招标领导小组并报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评审时间;

2.各专业部门对招标文件相应条款的审查负责,招标文件审查纳入当月绩效考核。因评审时间不及时和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影响公司招标工作的,招标领导小组领导有权根据其影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使用);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或技术规范书;

7.设计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数据;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集团范本要求;

(二)明确评标办法。评标可以采取有标底评标和无标底评标的方式。有条件设置标底的,应采用有标底评标方式;

(三)招标范围及接口、承包方式、主要参数或性能要求、评标办法等;

(四)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日期,进度要求,工期的提前或延迟的奖励惩罚办法,因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工期变动原则;

(五)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上的特殊要求及质量管理模式;

(六)报价依据,价差和量差的调整办法,工程量明确的采用总价合同,不能明确工程量的采用单价合同,当技术经济条件变化时,价格调整的程序和方法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调整原则;

(七)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扣款的解决办法;

(八)工程拖欠款及其利息的解决办法;

(九)招标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理办法;

(十)投标方承担的价格上涨因素及处理办法;

(十一)其他需考虑的事项。

第四章 招标方式及流程

第十三条  集团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内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三种方式,不招标活动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续标采购、重复采购。

(一)公开招标:由集团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集团从参加竞标众多投标方中选定符合条件、最优的为中标方。

(二)内部公开招标:集团招标办通过集团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或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吸引集团准入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由集团招标办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集团招标办从参加竞标意向单位中选定符合条件、最优的为中标方。

(四)竞争性谈判:当邀请招标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技术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等情形出现时,集团招采用邀请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就项目技术、服务、价格等内容进行竞争性谈判,选择中标方的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对于指定的单一物资供应、施工、服务提供商,在确定项目技术与服务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应进行压价谈判,确定合作方。

(六)续标采购:对于同规格型号物资或同样内容的施工、服务分期实施的招标项目,若前期供应/施工/服务商综合表现优异,双方合作良好,可简化招标手续进行了续标,但续标价格不应超过其原中标价格。

(七)重复采购: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连续采购的情况下,经过市场调研,可从以往招标选定的供货商中再次进行采购,但采购价格不应超过其原中标价格。

 第十四条  凡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经济项目,应采用以上招标采购方式。集团招标领导小组可授权集团各公司、部门、项目公司对一些经济项目进行招标,但需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及内部公开招标方式时,必须通过集团规定的信息网站、报刊和其他合法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时,应由招标小组成员、工程技术、成本控制等业务部门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人。推荐的潜在投标人应符合投标资质、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家。经资格预审后报招标领导小组举行招标。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续标、重复采购时,由业务部门提交项目名称、规模、性质等详细情况说明及采用议标方式的理由和潜在谈判人名单,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编写议标文件。集团招标领导小组授权指定议标人员与谈判单位一对一谈判,确定最终承诺报价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对于需要对参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的,由集团招标领导小组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前往参标单位对相关技术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向招标小组出具考察报告,作为评价参标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可以采取不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中标方,但需由集团招标小组审核批准:

(一)集团认为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经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采取不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在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单位有资源可以完成的,不需招标,由集团招标领导小组与资源提供单位直接协商确定;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分期实施的招标项目或进行招标的项目与已招标工程性质相似以及招标遗漏的项目,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委托已中标施工承包商/供应商实施,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已招标合同价格水平,一并决算;

(五)对于技术要求很高、专业性很强或一些突发项目,可采用不招标方式。价格和技术要求需经成本和采购部审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确定。   

(六)无论何种原因,采用不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或采购)单位的建设项目,均应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需求计划,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发标、收标、评标、定标工作,特殊或大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书的领取和收取:

(一)招标文件一经出售,不予退还;

(二)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能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三)招标人在接到投标人书面澄清要求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如涉及招标文件的修改,应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书面确认已收到答复或通知;

(四)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逾期不予接受;

(五)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份数、密封情况并双方签字确认。如密封不善,招标人有权拒收。

(六) 投标人的确定:

1.由公司投标人信息库中选择;

2.由招标人推荐;

3.由招标报名单位中经审查相关资质合格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由集团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技术和经济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 :

(一)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收齐后,集团招标小组根据情况确定开标时间,开标时参加人员仅限于集团招标小组成员及聘请技术和经济专家;

(二)开标会议应向与会人员宣读投标截止前的投标情况;

(三)在验明其投标文件无误后,进行唱标、记录;

(四)开标后,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

(五)针对不同工程或专业特点,评标可采用综合评议法、打分法;

(六)评标分别对投标文件载明的报价、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技术指标、技术方案及工艺、产品的性能、参数、结构、服务等进行评析,推荐首选中标人,并形成评标认定书;

 (七)开标、评标过程必须严肃纪律、确保保密。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评标完成后,必须出具书面评标结果,并由所有评标人员共同签字,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 :

(一)合同的签订由集团合同和法规部组织和安排;

(二)合同的标的及内容、价格、付款方式、技术性能参数等技术经济条款,应严格按照中标条件进行签订;

(三)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文件归档

招标完毕后全部文件材料及合同应完整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立卷归档。归档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邀请函(邀请招标使用);

(三)施工承包商资质文件;

(四)标底(如有);

(五)投标文件;

(六)评标报告;

(七)中标通知书(中标意向书);

(八)合同审批原件;

(九)图纸或技术规范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集团纪委作为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集团及各项目部、公司、职能部门招标监督管理工作。集团所有招标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经发现,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对招标结果裁定无效,并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集团纪委、招标领导小组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集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