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同科投资集团重点工作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部门:
《同科投资集团重点工作督察暂行规定》已经集团总经理室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科投资集团重点工作督察暂行规定》
同 科 投 资 集 团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同科投资集团重点工作督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执行力,有效落实“反应快、行动快、见效快”的三快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监察处是集团行使重点工作督察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各项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 集团监察处在重点工作的督察过程中向集团董事会和总经理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集团重点工作监察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忠于集团、廉洁自律、敬业精业、团队精神,并做到秉公督察、保守秘密。
第六条 督察人员授命执行职务,受集团制度保护,集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督察人员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督察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监察处履行重点工作督察职责。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和总经理室关于重点督察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协助纪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负责查处集团干部、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政纪的案件,指导集团所属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
(三)发挥集团事业发展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支持和保护集团开展的各项合法经营活动;
(四)负责集团效能监察工作,对集团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专题会议工作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对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人员的配备、任免、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权限
第八条 集团监察处履行督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重点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集团管理制度、工作流程、阻碍工作执行落实的行为。
第九条 集团监察处在进行重点工作督察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集团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执行管理等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按照董事长签批的督察意见执行;
(三)建议集团或有关单位、部门停止有严重违反集团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执行管理及拒不执行督察意见的相关人员的工作职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对于需要督察的重点工作,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较严重违反集团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拖延执行等,立即上报集团董事会或总经理室。
第十一条 监察处工作人员在督察工作中,要全面收集证据,了解督察工作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经董事长签批的督察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或者有关人员。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督察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监察处。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三条 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单位、部门负责人按照《同科投资集团员工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务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与重点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督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督察人员行使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集团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监察处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附:同科投资集团重点工作督察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