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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科投资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集团党政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集团党委和总经理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集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有关廉政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干部目标管理,与集团的项目开发、与精神文明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集团党委、总经理室领导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干部负分管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集团各级党政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定期分析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员工认真学习党风廉政法规,积极参加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活动。

(三)结合自身实际,制订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制度。

(四)支持纪委、监察部门对分管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监察和考核。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与考核,要与群众评议、群众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集团廉政制度不执行的;对集团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管不问、不制止的;对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的;对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隐瞒不报的,应给予分管领导扣发绩效工资,严重的降职处理。

(二)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投诉举报致使集团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扣发绩效工资,免职或辞退。

(三)授意、指使下属人员违反《会计法》、《监察法》、《集团廉政制度》,弄虚作假的,扣发绩效工资,责令纠正,并按《同科投资集团员工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扣发绩效工资,或给予免职、辞退的处理。

(五)对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扣发绩效工资,写出书面检查;对包庇、纵容的,应给予免职并对当事人辞退。

(六)对以上问题涉及犯罪的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行,并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同科投资集团委员

                                                   2008130